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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 字体: 发布时间:2008-04-16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打印本页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

(三)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提交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审批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上述四项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收费标准

   

备案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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