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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字体: 发布时间:2008-04-19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打印本页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我局行政管理工作公正、透明、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信  政务公开  办法  通知

抄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抄送:局长、副局长,存档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印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部、省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机构设在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信息产业部和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研究部署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拟定本处室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并对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不得危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能、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六)通信行业年度和阶段性重要统计信息,行业新闻、工作要闻;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不涉密);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局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

(一)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干部交流、任免、奖惩情况;

(三)党风廉政工作;

(四)局正式发文和重大会议纪要(不涉密);

(五)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信息应当在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开(网址:www.qhca.gov.cn),同时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务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向局机关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管局内网或通过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制《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向我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或各处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和办理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场提供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处室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  各处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按国家有关标准对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经本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重要信息的公开应经过局长的审阅同意。同时将所公开的信息内容目录及事项报局公开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管局局长负责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处室、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的落实工作;干部职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局公开办、政策法规处、监察处负责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公开办、监察处应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考评情况通过局办公会议、内网公告等形式予以通报,考评结果纳入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局公开办、监察处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管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相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年110日前对上一年度政务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内容和要求,形成处室年度政务公开报告报局公开办。由局公开办汇总编制管局年度报告上报部公开办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四)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七)提出本年度职责范围内需公开事项的信息内容、方式及要求等

     局公开办负责汇总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公开信息事项,编制局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并择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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