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2、《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规函[2005]9号)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从2006年1月起,概预算人员申报一律通过网上受理、审批,不再受理纸质材料。附件要求扫描原件,扫描复印件一律以不合格处理。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一)、中央企业
企业提出申请,报信息产业部 ==〉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信息产业部进行终审,并颁发证书。
(二)、非中央企业
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当地通信管理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通信管理局将初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信息产业部进行终审,并颁发证书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信息产业部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收取费用。
0971-820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