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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字体: 发布时间:2008-10-08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落实通信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副局长为副组长,协助局长开展行业执法工作,成员办公室、由市场处、网络处、信息安全处、监察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组成,办公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省通信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省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通信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执法部门

市场处、网络处、信息安全处为执法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执法。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通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通信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通信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通信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整理,并及时报送政策法规处备案和归档。

(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政策法规处、监察处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1、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参与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协调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协调通信执法监督,负责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5、负责有关电信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二、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或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通信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通信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策法规处、监察处负责组织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到行政执法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保证责任落实到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215日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送政策法规处。

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考 评 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数

计分方法

自查分

考核分

1

处室主要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10

每缺一项扣2

 

 

2

按时对办结案件的案卷进行整理评查。

10

每缺一卷扣2

 

 

3

有执法总结,对指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

10

无执法总结的扣2分,对问题不整改的,每一次扣2

 

 

4

参加局统一组织的法律学习和培训。

10

无故缺席每缺一人次扣2

 

 

5

及时做好责职内有关审批、备案等事项。

10

超出规定时间每件扣1分,未按规定程序每件扣1分,发现失误每件扣1分。

 

 

6

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查处通信违法案件。

10

未按法定程序处理每缺一项扣2分。

 

 

7

执法主体合法,无越权和违规办案的情形。

10

执法主体不合格扣1分,不亮证执法或少于两人执法扣1分,不履行法定职责扣1分。

 

 

8

对申诉、咨询等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结。

10

不予答复的每起扣1分,有意拖延不办的每起扣1分,发现问题不予纠正的每起扣1分。

 

 

9

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和定时移交、归档

10

法律文书不齐全每件扣1分,文书书写不规范每件扣1分,没有定时移交归档每件扣2

 

 

10

自觉遵守通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0

每违反1次扣2

 

 

总计

 

100

 

 

 

(二)奖惩

1、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良。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和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四、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通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其执法人员以及委托的其它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3、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4、通信执法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5、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4)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7)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6、通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2)对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3)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4)对因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提请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处罚。

7、对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监督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通信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行政执法部门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3、需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上报备案。

4、自觉接受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配合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不得拒绝。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行政性文件。

2、我局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3、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4)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

5、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

6、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核稿。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会议记录、调研报告以及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7、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处室进行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处室的协调情况等。

8、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处分送局领导审阅修改后、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9、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送局分管领导审查,报请局主要领导签署。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联合制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文号使用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10、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我局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11、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规范性文件经局主要领导签署发布后,起草处室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送交一份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到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每年1月底前,局办公室要将上一年度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和信息产业部备查。

13、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七、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1、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2、错案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错案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3、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4、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5、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负责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负责人承担,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负责人予以否决的案件,由负责人承担错案责任。

八、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1、各处室应在12月中旬对本部门通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政策法规处。

2、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通信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3、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1)本年度通信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2)通信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4)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4、政策法规处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报告具体情况。

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执法主体资格公示。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通信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单位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通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执法身份公示。通信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执法依据公示。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其转移到具体承办部门。

5、执法程序公示。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在做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

十、罚缴分离制度

(一)罚缴分离程序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

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收到罚款2日内解缴到银行罚款专户。

(二)罚款管理

1、具体执法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应相互协调,确保行政处罚的罚款及时准确入帐。

2、财务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三)有以下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财务人员逾期未将罚款解缴到银行专户的。

3、财务人员未及时发现罚款数额与专户金额不符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的。

4、财务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一、受理公民投诉、举报、控告制度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控告。

2、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1)接待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2)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有关部门办理投诉情况进行督查;

(4)办理信息产业部、省政府交办的其它涉及执法过程中侵犯伀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

4、在处理投诉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人员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投诉部门和人员停止并纠正侵害行为;

(4)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被投诉者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5、对直接办理、移送的投诉件,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政策、法规认真调查处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如需延期,要经局领导批准,投诉件办结后,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十二、内部监督制度

1、政策法规处、监察处负责对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违反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2)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或不服其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5)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保密;

(6)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7)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

(8)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行为;

(9)是否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3、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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