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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 字体: 发布时间:2008-10-08        稿件作者:        稿件来源: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进入通信网的防雷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规范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办法》(信部科[2006]540号)、《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信部科[2004]463号)、《关于落实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安全检查责任的通知》(信部科20067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检测、试验,确认防雷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认定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网上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的要求,电信运营企业应选用经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标准符合性认定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实行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印发(第一批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检验目录见附录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科技司管理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日常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科技司。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负责依据标准符合性认定技术方案实施标准符合性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标准符合性认定程序

  第十条   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见附录2),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四) 生产企业的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 防雷产品介绍,包括产品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书(中文)等内容;

    
(六) 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或国家认证认可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
    
(一)申请单位自主选择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委托方式向检验机构申请抽样检验;

    
(二)申请单位向通信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和检验报告;

    
(三)管理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管理办公室将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定。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通信防雷产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防雷产品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第十四条  已通过认定的防雷产品发生与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布信息不一致的变更情况,相关单位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证明,经信息产业部确认后更改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已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防雷产品及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公布的认定信息,并通报违反规定的情况: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文件的;

    
(二)违反自我声明承诺事项的;

    
(三)产品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强制认证未通过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用户投诉或质量事故的;

    
(六)违反认定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凡被撤销认定信息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泄露被检产品技术秘密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机构对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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